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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新闻发布会


各位领导、新闻界的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解决“民告官、不见官”、“民告官、难见官”的多年难题,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在这里组织召开“伊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

此次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全市第五次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的领导有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云福、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爱民、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于水、市中级法院专委、行政庭庭长谷震墀(chi)。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伊春广播电台、伊春电视台、伊春日报社、林城晚报、中国伊春网、伊春广电网、伊春新闻网、伊春文明网、伊春区新闻中心以及网媒《伊春发布》、《林都伊春》。

一、下面进行发布会第一项。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云福作《促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的讲话。

张云福: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介绍一下《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依据及重大意义:

制定实施《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问题导向,对行政应诉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分别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这次制定出台的《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

制定实施《暂行规定》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认真倾听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彰显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信和敢于直面问题的勇气,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质性解决表明了态度、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行政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通过庭审全面了解和掌握本机关行政执法真实情况,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从胜诉案件中总结经验,能够切实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审慎行使行政权,不断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制定实施《暂行规定》是切实解决“民告官,难见官”问题的有力抓手。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不自信、怕败诉、怕丢脸等各种原因,不愿出庭应诉,回避司法监督,影响了行政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和政府形象。《暂行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同时建立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司法建议回复与通报、行政诉讼案件备案、不依法出庭应诉责任追究等项制度,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民告官、难见官”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接下来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是经bet365真人体育、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出台的,全文共计十九条,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职责义务和责任承担。《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二是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准单独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聘请律师出庭应诉;三是建立了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建立了典型案例旁听庭审制度;五是建立了司法建议回复和通报制度;六是建立了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七是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上述内容的主旨就是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

最后,传达一下市政府组织实施《暂行规定》的基本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高度,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发生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主动出庭应诉,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要将出庭应诉作为法定职责和义务,将出庭应诉的压力变成依法行政的动力,以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参加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发挥定纷止争作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严禁应付了事走过场。市、县两级政府要搞好联动,班子成员要发挥表率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抓好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市政府将不断加强对《暂行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督办检查,对不认真执行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暂行规定》的制定实施,必将在建设法治政府、彰显法治进步的同时,开启法治伊春建设的新篇章。

谢谢大家!

二、下面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爱民宣读《伊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王爱民: 2017年5月12日经bet365真人体育第十四届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伊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三)涉及大额行政赔偿或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较大的案件;

(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3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出庭应诉人员名单。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法制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出庭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工作人员旁听,观摩庭审活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每月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法院纪检组及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所派出机关。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应诉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不定期抽查,如发现不按相关规定出庭应诉的,应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各林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下面请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于水通报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于水: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伊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法院相关文件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和强化自身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积极履行出庭应诉法定职责。下面我简要通报一下近三年来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一、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3件,同比增长175.7%,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5件,同比增长220%,二审行政诉讼案件68件,同比增长119.3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为12件,占9.6 %,与2014年0件败诉案件相比,增长明显。

2016年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1件,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4件,同比下降32.8%,二审行政诉讼案件67件,同比下降1.4%;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为5件,与2015年12件相比,数量明显下降。

2017年1-4月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行政机关败诉案件0件。

从以上数据来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逐年降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在不断提高。但目前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发案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政府及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等部门,涉案类型主要是治安、社会保障待遇和征地拆迁等案件,这些领域极易引发缠访滥诉。二、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如城建和国土部门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履行公告和催告等程序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安机关违反办案程序强行扣押财物,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受理复议申请,政府部门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等。

(二)行政审判制度改革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诉法,将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这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直接导致我市行政案件量激增,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2.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

为改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第二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方案要求,我市两级法院自2014年5月1日起,对21个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确定由铁力市、嘉荫县伊春区和南岔区四个基层法院进行集中管辖。2014年9月1日,省高院确定我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

2015年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3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0件;2016年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件,主要负责人出庭0件,出庭应诉率1.32%;2017年1-4月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件,主要负责人出庭0件,出庭应诉率7.14%。近三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仅6件,主要负责人出庭0件,出庭应诉率远低于我省其他地市的水平。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

1.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官本位”思想表现突出。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出庭应诉的职能和作用缺乏了解,认为出庭应诉是走形式,作被告会削弱行政机关权威,同时因害怕败诉而丢面子,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准备不足、应诉能力不强。多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平时工作重心都放在领导和管理上,对行政案件关注较少,对案情了解不够,同时因不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背景,对自己的庭审应诉能力和临场处理能力心存顾虑,不愿出庭应诉,即使出庭应诉,往往也是“现身不发声”,使出庭应诉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

3.行政与司法信息共享制度不完善、沟通机制不畅。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没有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共建网络公共邮箱、微信群工作平台等即时互动渠道进行有效沟通,没有共同建立行政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来定期评估诉讼风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义和实施要求也没有得到广泛宣传。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履行出庭应诉法定职责的影响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很多弊病。首先,对行政机关不利,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缺乏直观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对通过案件审理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难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对胜诉的案件也不能及时总结经验,导致诉讼终结后胜不清楚、败不明白,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重复出现。其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百姓会觉得行政机关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又因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诉求而心生不满、产生对立情绪,容易激化矛盾,影响法治政府形象。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仅凭代理人汇报了解庭审、裁判过程,获得的信息容易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减弱、失真现象,从而不能真实、全面地了解案情,不能真正掌握行政相对人起诉的真实动机、目的和要求,难以准确把握时机,适时协调,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及时化解,易形成访案,造成信访缠诉而增加诉讼成本。同时,由于案情掌握不准,有时可能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产生怀疑和误解,造成部门间的情绪对立,使案件的协调处理更加困难。第四,因为每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无法有效地利用这样的机会,对整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同志们,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治政府建设这一目标,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常态化、规范化,让百姓“告官能见官”,能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诉讼地位的平等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我相信,随着《规定》的贯彻实施,伊春的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伊春的法治环境也将迎来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谢谢大家!

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媒体朋友们,请提问。

伊春电视台:请问《规定》的出台,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王爱民:《规定》出台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民告官、不见官、难见官”的问题。多年来的现实问题是:老百姓告来告去“见不到官”,权利得不到尊重,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官民”关系非常紧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够当面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有利于化解争议、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又能从行政诉讼案件中全面了解本机关的执法状况,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伊春电台:请问《规定》的出台将会对我市行政审判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谷震墀: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从新法实施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400件中只有6起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了,这种情况下《规定》的出台破解了“民告官不见官、法官审案不见官”的困境,树立了司法权威,同时不仅有助于法院顺利审理案件,还有利于法院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逐渐改善我市行政审判环境,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伊春日报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那些问题?

谷震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庭审准备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负责人出庭大都对涉诉案件准备不足,甚至完全依赖具体执法人员和律师,结果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院的提问,无法准确回答。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二、应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应诉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

三、应配合法院的审理、调解和裁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媒体朋友们的到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