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粳稻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市粮食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粳稻

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黑粮调联〔2017112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粮食局,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

现将《黑龙江省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71031


 

黑龙江省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

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四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以及国家五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30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

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1010日至2018228日。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2017年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0元,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0%以内,谷外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

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必须为2017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解决各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问题,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用于处理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35%扣量后直接折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按照国粮调〔201766号和国粮调〔201655号文件的总体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共同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密切协同配合,在收购启动前按照相关要求,将辖区内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社会公布,以便于农民出售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中储粮、中粮、中航及中垦等央企直属企业租赁仓容的收储库点名单,也要在其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督

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统筹督导,组织协调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的电力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各项相关政策。

(一)严格落实敞开收购政策。收购期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对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粳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粳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卖粮农民。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最低收购价粳稻的收购资金供应。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根据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的收购结算单据及时网银支付粮款,决不允许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结算中不得代扣税费、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对外公布粮款支付部门电话并确保收购期间接听畅通,以便于售粮农民查对核实粮款到账情况。对确因工作或技术原因造成粮款汇兑支付延误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作出情况说明,明确延期支付时限,并主动告知辖区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和售粮农民。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粮食收购中,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切实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农民有序卖粮,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损失。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及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的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政策执行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辖区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负责对直属企业和收储库点粮食收购、保管等各环节业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管,组织指导收储库点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由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组成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联合巡查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巡查指导,并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省级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省粮食局               调控处       0451—53600102

                    监督检查处   0451—53609524

省农发行              粮棉油处     0451—84685707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  党群监察处     0451—87117653


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

水分超标准扣量价格表(国标三等)

稻谷检测水分(%

农民卖粮价(元/斤)

14.5

1.500

15.0

1.485

15.5

1.470

16.0

1.455

16.5

1.440

17.0

1.425

17.5

1.410

18.0

1.395

18.5

1.380

19.0

1.365

19.5

1.350

20.0

1.335

20.5

1.320

21.0

1.305

21.5

1.290

22.0

1.275

此表仅为超标准水分因素扣量价格表,杂质、谷外糙米、黄粒米等

其他指标扣量因素均未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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