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7-12-21 来源:市国税局
 一、出台的必要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办法》出台后,备案资料、备案方式、省内跨市(地)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方法应由各省级国、地税部门统一明确办理规定。因此,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省内跨市(地)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方法。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明确备案实施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三)明确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要求的内容执行,我省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明确执行时间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本文件施行时间与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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