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供销社

 

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2014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4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将《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政策支持和贯彻建议报告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的新情况,对供销合作社提出了深化综合改革的要求,并希望通过综合改革,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决定》从酝酿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一年多时间,在此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起草好文件提供了根本遵循;汪洋副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文件起草和有关政策进行多轮协调。《决定》先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出台,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南;标志着供销合作事业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努力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主要内容

《决定》共分三个板块,5个部分,共19条,约7000字。

第一板块即帽段和第一部分,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共3条。第二板块即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是服务农民和改造自我的基本内容,共12条。其主要精神:一是坚持一条主线:为农服务。二是抓住一个核心: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助农增收。三是深化三个改革:基层供销社、各级联合社、社有企业改革。四是拓展四项服务领域:1.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3.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服务中心,推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4.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第三板块即第五部分,要求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共4条。

三、政策支持

为了确保供销合作社通过综合改革得到进一步加强,《决定》重申了原有政策并明确了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再次重申强化的方面

一是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全国和我省绝大部分县级社均已实行了参公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决定》提出“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目的是保证联合社机关和人员的稳定,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

二是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完善治理结构。尽快落实市社、县社、基层社三级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简称“三会”制度),完善供销社治理机制。我省16个市级社中目前仅淮北市社于2013年健全了“三会”制度,其余15个市社和80个县级社均未建立。

三是继续支持“新网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2014年中央财政在专项转移支付削减合并1/3的情况下,继续保留了“新网工程”14亿元。《决定》提出,“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为“新网工程”继续保留和实施提供了有力依据。《决定》还提出,“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这为供销合作社继续开展好该项工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四是《决定》要求“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如《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等都要抓紧落实处理。

五是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目前,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化肥农药、抗灾应急物资等特殊商品的储备和经营任务,其中全国供销系统化肥承储量占国家1400万吨淡季商业储备的50%,棉花企业承担着部分国家储备的代储任务。这既明确了继续支持社有企业承担相关储备任务,又为社有企业开展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提供了空间。

六是重申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属性和有关权益。《决定》再次重申和明确要求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并针对供销合作社资产被挤占、平调的情况,明确提出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

(二)新增的主要政策

一是《决定》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县级社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这就要求各级联合社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参公模式等方面更多地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推进工作。

二是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为了使这一政策落地,《决定》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既使政策有了落脚点,又为基层社服务“三农”增强了实力。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这是对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的大力支持,为供销合作社创办银行提供了很好机遇。

四是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全系统目前经济实力还不强,想要扩大产业投资,推进系统联合发展,苦于缺乏资金。中央在总结地方做法的基础上,《决定》提出,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这为供销合作社承接财政资金扩大投资、加快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子。

五是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作用特殊,必须确立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正在起草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

六是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决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将为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预留了空间。

四、贯彻建议

《决定》发布后,国务院于4月2日召开贯彻落实《决定》电视电话会议,汪洋副总理作重要讲话,对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全国会议后,梁卫国副省长对我省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梁卫国副省长意见,省供销社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决定》的初步安排意见,并已向张宝顺书记、王学军省长、李锦斌副书记、詹夏来常务副省长等省领导作了汇报。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省供销社提出如下贯彻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明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为与国家有效衔接,建议:我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省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

(二)强化《决定》精神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当前首要任务是组织全省供销社系统认真学习《决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大意义、紧迫性和肩负的责任。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支持供销社改革的浓厚氛围。

(三)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根据省领导要求,目前已成立贯彻实施意见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将在深入学习理解、搞好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起草拟稿,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制定我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根据《决定》精神和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要求,由省供销社拟定我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施行。

(五)召开全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动员大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拟召开全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动员大会进行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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